不動產#1
判決白話文:賣方隱瞞房屋是凶宅,買方要求解約,法院判決買方勝訴,賣方應退還全部買賣價金900萬元。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402號民事判決:
參照前揭理由三之說明,應認被告於出售系爭房屋時,未對原告揭露系爭房屋有「凶宅」之物之瑕疵情事,對原告之購屋意願及權益確實有重大影響。從而,原告主張依前揭民法規定,主張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而請求返還價金,並依雙方之互負義務,請求被告於原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之同時,返還給付原告買賣價金900萬元等節,核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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