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

勞工勝訴若雇主未在確定後1個月內履行則須額外付50萬補償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勞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

 

法院就勞工請求之勞動事件,判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,得依勞工之請求,同時命雇主如在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未履行時,給付法院所酌定之補償金,勞動事件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審酌原告因被告違法解僱所造成之損失,並督促被告依判決主文第一項回復原告原職務之行為,暨考量被告所需之行政作業時間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請求被告若在本案判決確定後1個月內未履行主文第一項,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應屬正當,爰判決如主文第四項所示。

 

→白話文:勞工勝訴後,如果雇主在判決確定後1個月內沒有依照判決履行,就必須額外再給付勞工50萬元補償金及利息

 

如有任何關於勞資糾紛的法律問題,歡迎即時聯繫元宏達律師事務所,以利評估個案情況並提供適切協助。

元宏達律師事務所

電話 |02-2602-6595
傳真 |02-2602-6596
手機 |0965-152-809
電子郵件|onelawyer.tw@gmail.com
地址 |新北市林口區竹林路68號
 

 

Line ID: onelawyer.tw
歡迎加入好友。請在歡迎訊息後留下您的詳細資訊。
因工作需要有時無法即時回覆,感謝您的耐心等候。

持續追蹤曾律師的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