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勞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:
法院就勞工請求之勞動事件,判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,得依勞工之請求,同時命雇主如在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未履行時,給付法院所酌定之補償金,勞動事件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審酌原告因被告違法解僱所造成之損失,並督促被告依判決主文第一項回復原告原職務之行為,暨考量被告所需之行政作業時間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請求被告若在本案判決確定後1個月內未履行主文第一項,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應屬正當,爰判決如主文第四項所示。
→白話文:勞工勝訴後,如果雇主在判決確定後1個月內沒有依照判決履行,就必須額外再給付勞工50萬元補償金及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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